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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4 18:03:58 制度 我要投稿

(實用)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0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yè)部1997―12―30批準 1998―07―01實施

  前言

  我國的火力發(fā)電廠、噴煤煉鐵廠和水泥廠,需大規(guī)模的生產煤粉。長期以來,這些企業(yè)的防火防爆無規(guī)范可依,整體防災抗災能力弱。為了改變這一局面,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yè)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yè)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朝遠、張引合、田仁曲、謝波、苑洪湘。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煤粉生產場所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有爆炸危險性煤粉(以下簡稱煤粉)生產場所的工程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90 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GB 13532―92 干粉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

  GB 1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規(guī)程

  GB/T 15605―199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煤粉 pulverized coal

  細微的煤顆粒。

  3.2 煤粉生產場所 preparation place of pulverized coal

  進行煤粉磨制、輸送、收集、儲存等工藝過程的場所。

  3.3 輸粉管道 transportation duct of pulverized coal

  磨粉機出口到煤粉倉之間輸送煤粉的管道。

  3.4 煤粉倉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ng tank

  儲存煤粉的容器。

  3.5 制粉系統(tǒng)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從原煤堆放處開始到煤粉倉為止的將原煤干燥磨制成煤粉,并進行收集和貯存的系統(tǒng)。

  4 一般規(guī)定

  4.1 新建煤粉生產場所的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現有生產場所應采取措施達到本標準的'規(guī)定。

  4.2 企業(yè)必須將其所生產的煤粉送往煤炭工業(yè)部指定的單位進行煤粉有無爆炸性鑒定,并對有爆炸性的煤粉進行爆炸特性參數測定,確定其著火爆炸的危險程度。

  4.3 企業(yè)應結合自身煤粉生產場所的特點,制訂本企業(yè)的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并定期進行檢查。

  4.4 企業(yè)須認真進行安全生產和煤粉防爆知識教育,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yè)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

  4.5 煤粉生產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4.6 煤粉生產場所應進行防爆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煤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著火

  5.1 防止煤粉自燃

  5.1.1 煤粉倉、布袋收塵器灰斗壁、輸粉管路內壁應光滑,下料錐體壁與水平面夾角應不小于70°。

  5.1.2 輸粉管道與水平面夾角應不小于45°,應避免水平管道。

  5.1.3 輸粉管道的最小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于15m/s。當必須布置水平管道時,額定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于25m/s。

  5.1.4 在煤粉倉、輸粉管道的拐彎處、布袋收塵器灰斗處,積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應設置溫度監(jiān)測裝置,一旦發(fā)現溫度異常時,自動報警,并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證安全經營,結合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禁火區(qū)范圍內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guī)范》(GB50161—20xx)、《煙花爆竹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程》(GB11652)。

  4.管理要求

  4.1經營儲存場所的照明燈應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4.2進入煙花爆竹儲存?zhèn)}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4.3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不得設置鍋爐、茶爐等明火取暖、做飯設施,不得設住宿等生活用房。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并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

  4.4庫房設置有裝卸平臺的,平臺內應與庫房地面平接,平臺外應不高出裝卸車廂地板。平臺兩側分別設置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庫房的`門開啟時,不得阻礙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通行;

  4.5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

  4.6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應當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4.7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及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庫區(qū)內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盜、消防、報警等設備要齊全有效。

  5.本制度于1月修訂。

  修訂頻次為每修訂1次,如遇國家政策、標準規(guī)范重新修訂發(fā)布,遇隸屬關系、經營范圍和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時及時修訂。本制度生效日期為:1月25日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 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

  2、 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qū)廠區(qū)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fā)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qū)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guī)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qū),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 廠區(qū)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qū)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jiān)測工作。

  4.1.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guī)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guī)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4.1.15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guī)范"(HGJ1047-79)規(guī)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tǒng)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qū)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齊全。廠區(qū)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wèi)科、安全部批準。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tǒng)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jiān)測儀表、自動調節(jié)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qū)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jié)、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fā)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huán)節(jié)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

  4.2.3.2 管道系統(tǒng)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tǒng),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4.2.5.1.3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yè)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jié)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xù),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yè)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guī)定執(zhí)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和"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zhí)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guī)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qū)、裝卸區(qū)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zhí)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tài)。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

  1、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負責所管轄區(qū)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

  3、對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設備及修理后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入井前的防爆檢查及發(fā)證工作。

  4、堅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作,發(fā)現問題,下發(fā)隱患通知書,監(jiān)督跟蹤落實隱患整改工作情況。有權對井下失爆的基層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5、參與驗收防爆設備的入庫。

  6、參與新設備、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配件及材料的計劃工作。

  8、關心井下供電的安全情況,經常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

  1、 防火防爆工作必須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組織,嚴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強對壓力容器設備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 車輛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油罐區(qū)及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裝置區(qū)。夜間值班人員進入有易燃氣體的裝置區(qū),其照明工具必須防爆。

  3、 有發(fā)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物品、設備、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4、 熱管道必須保溫,并在保溫層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沖壞和驟冷爆脫,打掉的保溫層檢修后補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觸而起火。

  5、 在生產貯存易燃氣體和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區(qū)域,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 所有電器設備(包括避雷等靜電保護和電器保護裝置)和電氣線路不準超使用,并應定期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

  7、 在易燃氣體、液體裝置區(qū)內施工,一律不得安裝臨時照明線路和臨時動力線路,如確需要應事先征得安全部門的同意,開據《臨時施工申請證》并按規(guī)定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

  8、 發(fā)現設備、容器和管線發(fā)生泄漏時,立即處理,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9、 凡使用天然氣作燃料的地點(如食堂、加熱爐),火嘴之后的管線上必須加裝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 禁止沒有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不齊全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裝置失靈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和調校。

  11、 禁止設備在超過設計的.壓力和溫度下進行試驗,必要時須經有關部門鑒定無問題后方可進行。

  12、 高壓氣瓶禁止拋、摔、撞擊,不得沾染油污和亂存放。在儲存和搬運時,應帶好安全帽,沒有安全帽和防護圈的氣瓶禁止運輸。氧氣瓶禁止肩扛和腳蹬滾動,不允許抓著氣閥手柄拖著走,運輸時要特別防止跌落。

  13、 高壓氣瓶只準盛裝同一種氣體,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熱源附近的地方,以免發(fā)生爆炸。

  14、 盛裝各種危險氣體的氣瓶,嚴禁混合儲存和運輸,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災的用火房內和建筑物內及設備下邊。

  15、 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及其危險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16、 危險品的運輸,除應按公司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并應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專人負責監(jiān)護。

  (2) 禁止性質不同的危險品混裝。

  (3) 運輸車輛行駛必須平穩(wěn),防止碰擊和震動。

  (4) 運載量不得超過車輛定額運載量的三分之二。

  (5) 車內禁止吸煙和接近明火。

  (6) 必須配備定量的滅火器。

  17、 車輛符合安全條件,保證不發(fā)生交通事故。為防止靜電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

  (1) 輕質油輸送管線。

  (2) 輕質油儲罐。

  (3) 汽車槽車。

  (4) 輕質油抽注設備。

  (5) 灌桶設備。

  (6) 原油槽車。

  (7) 汽油和原油儲罐。

  18、 凡設置在各單位所在區(qū)域之內的消防設備,由各單位負責保管,并負責日常的檢查,使之處于良好狀態(tài),連續(xù)生產的單位,應列為交班檢查事項之一。各單位負責保管的消防設備、設施、器具,不得隨便挪作他用、丟失和損壞,如有丟失和損壞需及時報告安全科。

  19、 消防設施設備如需要移動,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須向安全科提出報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則,視其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

  20、 發(fā)生火災時,必須保證水、電、氣的正常供應其他裝置是否停水氣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產而導致事故擴大和其他事故發(fā)生。

  21、裝置所設通風設備,不但是為了通風換氣,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和防暑降溫,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驅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員應正確的充分利用。正常情況下,通排風設備非經安全科領導和專職安全員同意不得任意搬運,并應和工藝設備一樣進行使用、維護、檢查和交接。

  22、 通排風設備應作好預檢修工作,保證經常處于正常完好狀態(tài)。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6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操作規(guī)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邸⒓訌娚a區(qū)和儲罐區(qū)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qū)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并預防自動發(fā)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fā)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在防火、防爆區(qū)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志。

 、荨⒃诜阑鸱辣瑓^(qū)域內閑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按規(guī)范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保養(yǎng)。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設備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fā)生。

 、、防火防爆區(qū)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yè)證”并按照動火的規(guī)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tǒng),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采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huán)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yè)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huán)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堋⒖刂谱鳂I(yè)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荨T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yè)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蕖⒂卸疚锲繁仨毦哂袠撕、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識。

 、、有毒作業(yè)場所的衛(wèi)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tài)。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7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管理、生產、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于礦山井下和炸藥廠。

  2 引用標準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guī)則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3 術語

  3.1可燃粉塵

  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tài)氧化劑或空氣發(fā)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tài)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氣體,或將惰性粉塵撤在粉塵層上面。使這些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發(fā)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泄爆

  有粉塵和氣態(tài)氧化劑或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fā)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國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6二次爆炸

  發(fā)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發(fā)生的連續(xù)爆炸。

  4 一般規(guī)定

  4.1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改擴建企業(yè),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現有企業(yè),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4.2企業(yè)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yè)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企業(yè)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yè)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y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yè)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guī),使職工了解本企業(y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應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yè)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

  4.6生產粉塵防爆產品,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并頒發(fā)許可證。

  4.7安全、通風、防爆、泄爆等設施,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

  4.8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

  5.1防止散裝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在室溫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貯存。

  5.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必須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當發(fā)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必須采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當自燃過程已經發(fā)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必須慎重采取制止自燃發(fā)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5.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y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有安全負責人批準的作業(yè)證;

  b.明火作業(yè)開始前,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yè)場所的可燃粉塵;

  c.進行明火作業(yè)期間和隨后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yè)場所;

  d.進行明火作業(yè)的區(qū)段,必須與設備的其他區(qū)段分開或隔開。

  5.2.2與粉塵云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器等),其表面允許溫度必須低于相應粉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設備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5.2.3.1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必須安裝能連續(xù)監(jiān)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必須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fā)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5.2.3.3斗式提升機必須配備安全保護裝置。

  5.3防止電弧和電火花點火

  5.3.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采取相應防雷措施,

  5.3.2當存在靜電點火的危險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5.3.2.1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采用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間接接地電阻不大于107Ω。

  5.3.2.2直接用于盛裝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采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制成。

  5.3.2.3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必須進行跨接。

  5.3.2.4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5.3.2.5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塵云能夠被偶然碰撞(如金屬雜物與工藝設備內部零件之間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發(fā)生。

  5.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5.4.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8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規(guī)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衛(wèi)干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衛(wèi)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系,接受、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guī)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后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fā)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范措施。

  十一、筏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準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fā)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9

  1、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qū)外,未經批準,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yè)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yè)。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按規(guī)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設備、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qū)內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并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筑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并盡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guī)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采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yè)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yè)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志,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qū)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qū)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qū)內分固定動火區(qū)和禁火區(qū)。

  28、固定動火區(qū)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yè)的區(qū)域。動火區(qū)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

 。2)定動火區(qū)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qū)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在禁火區(qū)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xù)后方能進行動火。

  30、 “動火證”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并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4)“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guī)定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分析合格。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3)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jiān)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qū)內吸煙。

  33、禁止廠區(qū)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qū)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qū)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fā)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yè)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fā)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guī)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yè)衛(wèi)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fā)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yè)危害。

  42、有職業(yè)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yè)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yè),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環(huán)?曝撠熃忉、考核。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3.主要引用標準:

  《粉塵防爆安全規(guī)程》(GB 15577-20xx)《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guī)程》(GB 17269-20xx)

  4.職責和權限: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guī)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yè)場所,保證本制度規(guī)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jiān)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guī)定和引用的相關規(guī)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guī)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4.5粉塵作業(yè)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時保養(yǎng)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置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制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干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志應由崗位作業(yè)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泄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F象,作業(yè)人員應當停止作業(yè),及時報告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5.4粉塵作業(yè)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5粉塵作業(yè)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業(yè)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并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yè)的,動火作業(yè)人員應依規(guī)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yè)措施后方可作業(yè)。

  5.7粉塵作業(yè)車間處于建筑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于廠房建筑的,應有防雷裝置。 5.8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并保證其狀況良好。

  5.9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每周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設備設施進行日常保養(yǎng)。

  5.10作業(yè)完畢后,崗位作業(yè)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設備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后貯存,并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6.粉塵檢測和監(jiān)控

  6.1干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接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于0.03Ω。

  6.3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6.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采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6.4 7.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

  7.1現場作業(yè)人員發(fā)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發(fā)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后,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并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7.2鋁鎂合金粉塵發(fā)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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