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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制度

時間:2024-05-27 17:45:53 制度 我要投稿

生物安全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guī)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生物安全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生物安全制度

生物安全制度1

  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環(huán)境不受污染,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人員準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了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2、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于易受感染狀態(tài)或感染后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3、實驗室人員必須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情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qū)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tài)或呈重度疲勞狀態(tài)時不得進入。

  4、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并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生物安全行為規(guī)范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fā)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并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必須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qū)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qū)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guī)定禁放的和可能發(fā)生污染的區(qū)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二)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馬上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必須要戴上合適的手套,脫手套后必須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5、盡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必須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須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yǎng)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必須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后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三)監(jiān)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jiān)督與檢查,及時發(fā)現并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于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huán)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wèi)生部和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y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生物安全制度2

  檢驗科的生物安全問題尤為重要,它是醫(yī)院幾乎所有患者的血液、體液及排泄物之集中地,是一個重要的潛在的生物傳染源,有可能導致生物傳染危險性的各種潛在致病病原體如肝炎病毒、艾滋病毒、結核桿菌等。為加強檢驗科的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標本交叉污染,和疾病的傳播,我們從科室的設計布局、人員防護、標本的管理、醫(yī)療廢棄物處理及生物安全防護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探討。

  1、對檢驗科進行科學合理的布局

  檢驗科應結合自身條件和資源,從實際出發(fā),盡再大的可能做好實驗室辦公區(qū)和操作區(qū)、污染區(qū)與清潔區(qū)的嚴格區(qū)分,區(qū)與區(qū)之間設緩沖間。應保證操作區(qū)的防護水平控制在經過評估的相應風險范圍內,保證足夠的通風和防止?jié)撛趥魅疽蛩丶坝泻怏w的擴散。要有防蚊防蠅的設施和措施及有感應式水龍頭。實驗室門口應有明顯國際通用的生物危害標識,標本接收窗口和工作人員進出道分開。

  2、做好個人防護培訓工作

  加強對檢驗人員的生物安全意識、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防護知識、應急處臵等方面培訓,提高員工對生物安全管理的認識,并定期考核記錄在案。在工作中,檢驗人員接觸污染物品時,在操作前應戴好手套操作。每天消毒工作臺面,發(fā)生液體溢出后即刻消毒,如手直接接觸污染者,應將污染的雙手用消毒劑擦搓2min后,再用皂液流動水洗凈。必要時穿隔離衣、膠鞋,戴口罩、手套、防護眼鏡等。進出操作區(qū)應嚴格洗手、更衣,不使用公共毛巾,嚴禁將個人用品帶入操作區(qū)。建立檢驗人員健康檔案,定期體檢。檢驗人員應注射乙肝疫苗,提高免疫力;全科人員每年全面體檢一次,并做好健康記錄。

  3、嚴格標本管理,防止實驗室污染

  檢驗科的`血液、體液及排泄物等標本,是一個重要的潛在的生物傳染源,在接觸患者的血液、體液等,標本在離心操作時會形成汽溶膠,或標本外溢等造成空氣、臺面和地面的污染。對標本在處理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氣溶膠或液體噴濺的實驗須有有效的防護設施。對所有的標本(血清、尿、體液等)處理時必須經初消毒,如體液標本用后放在污物桶生物危險容器內,每日收集前噴灑84消毒液;細菌室標本應定期高壓滅菌處理后棄臵于實驗室的生物危險容器(生物危險袋黃色袋);血液標本每管加入84消毒液后,棄臵于實驗室的生物危險容器(生物危險袋黃色袋)。處理病人標本時應做好全面防護。

  4、實驗室儀器、環(huán)境的消毒

  凡直接或間接接觸檢驗標本的器材,均視為具有傳染性,應進行消毒處理。顯微鏡、離心機、血細胞計數儀、生化分析儀、冰箱、培養(yǎng)箱等局部輕度污染,可用含氯洗消凈或戊二醛溶液擦拭。每天可用噴霧器均勻噴灑含氯消毒劑進行空氣和物體表面消毒。物體表面及地面若被明顯污染,如具有傳染性的標本或培養(yǎng)物外溢、濺潑或器具打破,應立即用消毒液消毒。用1000~20xxmgL有效氯溶液或0.2%~0.5%過氧乙酸溶液灑于污染表面30~60min,拖把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內60min。

  5、嚴格執(zhí)行醫(yī)療廢棄物處理原則

  實驗室的醫(yī)療廢棄物處理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必須遵守環(huán)保標準要求,并嚴格執(zhí)行《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yī)療污物的處理采取分類收集原則。廢棄物的處理須經過專項培訓的人員專人負責,分類進行收集。嚴格實行密封化、標志化、無菌化的規(guī)范管理原則,針頭、輸液器等銳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必須穩(wěn)妥安全地臵入銳器容器中。液體污物及污水的處理格參照《消毒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按照規(guī)定時間運送至指定地點,由專人進行焚燒。最大限度的控制污染物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和擴散;

  6、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檢驗科從實際出發(fā),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樹立良好的個人防護意識,規(guī)范操作。當操作不能在生物安全柜中進行時,應使用個人防護措施。在處理傳染源、被污染的儀器時必須戴手套,盛放生物廢物的容器應防漏、加蓋、堅固而不易刺穿可密封,并要安全轉送,規(guī)范處理各種醫(yī)療廢物和實驗室廢物。臨床實驗室應盡可能通過消毒、滅菌、去污染、防感染將操作環(huán)境內的病原微生物的數量減少到最低程度。

  總之,應加強檢驗科的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意識,完善各項實驗室制度,防止標本交叉污染,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和安全。

生物安全制度3

  一、目的

  明確實驗室人員的資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進出實驗室或承擔相關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二、范圍

  適用于進入實驗室檢驗科、病理科所有工作人員。

  三、職責

  1、實驗室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實驗室人員準入工作的監(jiān)督和實施。

  2、進入實驗室所有人員必須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褂)的情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工作區(qū)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和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tài)或中毒疲勞狀態(tài)不得進入。

  四、制度要求

  1、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guī)制度培訓并考試合格。

  2、從事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體檢,由單位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

  3、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yè)教育經歷及相應的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

  4、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與崗位工作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標準操作規(guī)程,能獨立進行檢驗和結果處理分析和解決檢驗工作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有效保證所承擔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質量.

  5、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常規(guī)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6、外單位人來參觀學習,進入實驗室工作要經過相關領導批準并遵守實驗室相關規(guī)章制度。

  醫(yī)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2

  一、根據國家生物安全相關法規(guī)法律和本院特點,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規(guī)范,定期評價和更新生物安全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評價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險程度并指導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組織學習并貫徹執(zhí)行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相關文件、生物安全法規(guī),開展生物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實驗室相關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隊伍培訓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

  五、組織、指導生物安全工作,對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日常管理,檢查、督促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對臨床試驗工作進行生物安全危害評估、生物安全審查及核準。

  七、查處實驗室生物安全違規(guī)事件,對生物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整改檢查。

  八、指導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緊急救助及保健治療措施,并報上級有關管理部門。

  九、指導、監(jiān)督各部門安全員工作。

生物安全制度4

  一、生物安全管理

  1、實驗室主任(對實驗室直接負責的人員)負責制訂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計劃以及安全或操作手冊。

  2、實驗室安全主管(向實驗室主任匯報)提供常規(guī)的實驗室安全培訓。

  3、將生物安全實驗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實驗室人員,要求他們閱讀生物安全或操作手冊,并遵循標準的操作和規(guī)程。實驗室主管應當確保所有實驗室人員都了解這些要求。實驗室內應備有可供取閱的安全或操作手冊。

  二、實驗室生物安全規(guī)程

 。ㄒ唬┻M入規(guī)定

  1、在處理危險度2級或更高危險度級別的微生物的實驗室門上應標有國際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標志。

  2、只有經批準的人員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區(qū)域。

  3、實驗室的門應保持關閉。

  4、兒童不應被批準或允許進入實驗室工作區(qū)域。

 。ǘ┎僮饕(guī)范

  1、嚴禁用口吸移液管。

  2、嚴禁將實驗材料置于口內。嚴禁舔標簽。

  3、所有的技術操作要按盡量減少氣溶膠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來進行。

  4、出現溢出、事故以及明顯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質時,必須向實驗室安全主管報告。

  5、必須制訂關于如何處理溢出物的書面操作程序,并予以遵守執(zhí)行。

 。ㄈ┤藛T防護

  1、在實驗室工作時,任何時候都必須穿著工作服。

  2、在進行可能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體液以及其他具有潛在感染性的材料或感染性動物的操作時,應戴上合適的手套。手套用完摘除后必須洗手。

  3、在處理完感染性實驗材料和動物后,以及在離開實驗室工作區(qū)域前,都必須洗手。

  4、有噴濺的可能時,為了防止眼睛或面部受到潑濺物的傷害,應戴安全眼鏡、面罩(面具)或其他防護設備。

  5、不得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子。

  3、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標本和培養(yǎng)物在廢棄或清潔再利用之前,必須清除污染。

  4、在進行包裝和運輸時必須遵循國家和∕或國際的相關規(guī)定。

  5、如果窗戶可以打開,則應安裝防止節(jié)肢動物進入的紗窗。

 。ㄎ澹⿲嶒炇疑锇踩A防技術

  實驗室中標本的安全操作

  實驗室標本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當,會帶來使相關人員感染的危險。

  1、標本容器

  標本容器可以是玻璃的,但最好使用塑料制品。標本容器應當堅固,正確地用蓋子或塞子蓋好后應無泄漏。在容器外部不能有殘留物。容器上應當正確地粘貼標簽以便于識別。標本的要求或說明書不能夠卷在容器外面,而是要分開放置,最好放置在防水的袋子里。

  2、標本接收

  設有接收大量標本的專門的房間或空間。

  3、打開包裝

  接收和打開標本的人員應當了解標本對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并接受過如何采用標準防護方法的培訓。標本的內層容器要在生物安全柜內打開,并準備好消毒劑。

  避免感染性物質的擴散

  1、為了避免被接種物灑落,微生物接種環(huán)的直徑應為2~3mm 并完全封閉,柄的長度應小于6cm 以減小抖動。

  2、準備高壓滅菌和/或將被處理的廢棄標本和培養(yǎng)物應當放置在防

  漏的容器內(如實驗室廢棄物袋)。

  3、在每一階段工作結束后,必須采用適當的消毒劑清除工作區(qū)的污染。

  避免感染性物質的食入以及與皮膚和眼睛的接觸

  1、微生物操作中釋放的較大粒子和液滴(直徑大于5μm) 會迅速沉降到工作臺面和操作者的手上。實驗室人員在操作時應戴一次性手套,并避免觸摸口、眼及面部。

  2、不能在實驗室內飲食和儲存食品。

  3、在實驗室里時,嘴里不應有東西--鋼筆、鉛筆、口香糖。

  4、不應在實驗室化妝。

  5、在所有可能產生潛在感染性物質噴濺的操作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將面部、口和眼遮住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避免感染性物質的注入

  1、通過認真練習和仔細操作,可以避免破損玻璃器皿的刺傷所引起的接種感染。應盡可能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

  2、銳器損傷(如通過皮下注射針頭、巴斯德玻璃吸管以及破碎的玻璃)可能引起意外注入感染性物質。

  3、以下兩點可以減少針刺損傷:(a) 減少使用注射器和針頭(可用一些簡單的工具來打開瓶塞,然后使用吸管取樣而不用注射器和針頭);(b)在必須使用注射器和針頭時,采用銳器。

  4、不要重新給用過的注射器針頭戴護套。一次性物品應丟棄在防∕耐穿透的帶蓋容器中。

  5、應當用巴斯德塑料吸管代替玻璃吸管。

  三、實驗室設備

  處理生物安全危害時,使用安全設施并結合規(guī)范的操作將有助于降低危險。選擇設備時應符合一些基本原則,即:

  1、在設計上應能阻止或限制操作人員與感染性物質間的接觸

  2、建筑材料應防水、耐腐蝕并符合結構要求

  3、設備裝配后應無毛刺、銳角以及易松動的部件

  4、設備的設計、建造與安裝應便于操作、易于維護、清潔、清除污染和進行質量檢驗。應盡量避免使用玻璃及其他易碎的物品。

  生物安全柜的使用

  1、參考國家標準和相關文獻,對所有可能的使用者都介紹生物安全柜的使用方法和局限性。發(fā)給工作人員書面的規(guī)章、安全手冊或操作手冊。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當出現溢出﹑破損或不良操作時,安全柜就不再能保護操作者。

  2、生物安全柜運行正常時才能使用。

  3、生物安全柜在使用中不能打開玻璃觀察擋板。

  4、安全柜內應盡量少放置器材或標本,不能影響后部壓力排風系統(tǒng)的氣流循環(huán)。

  5、安全柜內不能使用本生燈,否則燃燒產生的熱量會干擾氣流并可能損壞過濾器。允許使用微型電加熱器,但最好使用一次性無菌接種環(huán)。

  6、所有工作必須在工作臺面的中后部進行,并能夠通過玻璃觀察擋

  板看到。

  7、盡量減少操作者身后的`人員活動。

  8、操作者不應反復移出和伸進手臂以免干擾氣流。

  9、不要使實驗記錄本﹑移液管以及其他物品阻擋空氣格柵,因為這將干擾氣體流動, 引起物品的潛在污染和操作者的暴露。

  10、工作完成后以及每天下班前,使用消毒液對生物安全柜的表面進行擦拭。

  11、在安全柜內的工作開始前和結束后,安全柜的風機應至少運行5min。

  12、在生物安全柜內操作時,不能進行文字工作。

  離心機的使用

  1、在使用實驗室離心機時,儀器良好的機械性能是保障微生物安全的前提條件。

  2、按照操作手冊來操作離心機。

  3、離心機放置的高度應當使小個子工作人員也能夠看到離心機內部,以正確放置十字軸和離心桶。

  4、用于離心的試管和標本容器應當始終牢固蓋緊(最好使用螺旋蓋)。

  5、離心桶的裝載、平衡、密封和打開必須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

  6、離心桶和十字軸應按重量配對,并在裝載離心管后正確平衡。

  7、空離心桶用蒸餾水或乙醇(異丙醇,70%)來平衡。鹽溶液或次氯酸鹽溶液對金屬具有腐蝕作用,因此不能使用。

  8、當使用固定角離心轉子時,必須小心不能將離心管裝得過滿,否則會導致漏液。

  9、每天檢查離心機內轉子部位的腔壁是否被污染或弄臟。如污染明顯,應重新評估離心操作規(guī)范。

  10、每天檢查離心轉子和離心桶是否有腐蝕或細微裂痕。

  11、每次使用后,要清除離心桶、轉子和離心機腔的污染。

  12、使用后將離心桶倒置存放使平衡液流干。 移液管和移液輔助器的使用

  1、應使用移液輔助器,嚴禁用口吸取。

  2、所有移液管應帶有棉塞以減少移液器具的污染。

  3、不能向含有感染性物質的溶液中吹入氣體。

  4、感染性物質不能使用移液管反復吹吸混合。

  5、不能將液體從移液管內用力吹出。

  6、刻度對應(Mark-to-mark )移液管不需要排出最后一滴液體,因此最好使用這種移液管。

  7、污染的移液管應該完全浸泡在盛有適當消毒液的防碎容器中。移液管應當在消毒劑中浸泡適當時間后再進行處理。

  8、盛放廢棄移液管的容器不能放在外面,應當放在生物安全柜內。

  9、有固定皮下注射針頭的注射器不能夠用于移液。

  10、在打開隔膜封口的瓶子時, 應使用可以使用移液管的工具,而避免使用皮下注射針頭和注射器。

  11、為了避免感染性物質從移液管中滴出而擴散,在工作臺面應當放置一塊浸有消毒液的布或吸有消毒液的紙,使用后將其按感染性廢棄物處理。

  四、廢棄物處理

  廢棄物是指將要丟棄的所有物品。在實驗室內,廢棄物最終的處理方式與其污染被清除的情況緊密相關。廢棄物處理的首要原則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須在實驗室內清除污染、高壓滅菌或焚燒。

  1、銳器:皮下注射針頭用后不可再重復使用,包括不能從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針頭護套、截斷等,應將其完整地置于專用一次性銳器盒中按醫(yī)院內醫(yī)療廢物處置規(guī)程進行處置。盛放銳器的一次性容器絕對不能丟棄于生活垃圾中。

  2、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任何高壓滅菌后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不應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復必須在高壓滅菌或消毒后進行。

  3、廢棄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除了銳器按上面的方法進行處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 有潛在感染性)材料在丟棄前均需消毒。消毒方法首選高壓蒸汽滅菌,其次為20xx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

  五、意外事故應對方案和應急程序

 。ㄒ唬┐虃、切割傷或擦傷

  受傷人員應當脫下防護服,清洗雙手和受傷部位,使用適當的皮膚消毒劑,必要時進行醫(yī)學處理。記錄受傷原因和相關的微生物,保留完整適當的醫(yī)療記錄。潛在感染性物質的食入應脫下受害人的防護服并

  進行醫(yī)學處理。報告食入材料的鑒定和事故發(fā)生的細節(jié),并保留完整適當的醫(yī)療記錄。

 。ǘ撛谖:π詺馊苣z的釋放(在生物安全柜以外)

  所有人員必須立即撤離相關區(qū)域,任何暴露人員都應接受醫(yī)學咨詢。立即通知實驗室負責人和科室安全主管。為了使氣溶膠排出和使較大的粒子沉降,1 h內嚴禁人員入內。如果實驗室沒有中央通風系統(tǒng),則24h內嚴禁人員進入實驗室。應張貼“禁止進入”的標志。過了相應時間后,在生物安全主管的指導下清除污染。應穿戴適當的防護服和呼吸保護裝備。

 。ㄈ┤萜髌扑榧案腥拘晕镔|的溢出

  立即用布或紙巾覆蓋受感染性物質污染或受感染性物質溢灑的破碎物品。然后在上面倒上消毒劑,并使其作用適當時間。然后將布、紙巾以及破碎物品清理掉;玻璃碎片應用鑷子清理。然后再用消毒劑擦拭污染區(qū)域。如果用簸箕清理破碎物,應當對他們進行高壓滅菌或放在有效的消毒液內浸泡。用于清理的布、紙巾和抹布等應當放在盛放污染性廢棄物的容器內。在所有這些操作過程中都應戴手套。如果實驗表格或其他打印或手寫材料被污染,將這些信息復制,并將原件置于盛放污染性廢棄物的容器內。

 。ㄋ模┗馂暮妥匀粸暮

  事先告知消防人員和其他服務人員哪些房間有潛在的感染性物質。要安排這些人員參觀實驗室,讓他們熟悉實驗室的布局和設備。發(fā)生自然災害時,應就實驗室建筑內和∕或附近建筑物的潛在危險向當地或

  國家緊急救助人員提出警告。只有在受過訓練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的陪同下,他們才能進入這些地區(qū)。感染性物質應收集在防漏的盒子內或結實的一次性袋子中。由生物安全人員依據當地的規(guī)定決定繼續(xù)利用或是最終丟棄。

生物安全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強廈門醫(yī)學高等?茖W;A部實驗中心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合格迎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類依據衛(wèi)生頒布的《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和第二類,以及我國尚未發(fā)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章 實驗室規(guī)范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A.個人防護

  一. 著裝: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fā)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3.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必須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4.實驗室工作區(qū)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qū)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5.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guī)定禁放的`和可能發(fā)生污染的區(qū)域。

  二.洗手

  1.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衛(wèi)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3.實驗室應為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提供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于乙醇的 “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接受的替代方式。

  5.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必須要戴上合適的手套,脫手套后必須洗手。

  6.實驗人員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動物后,離開實驗室工作區(qū)之前必須進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畢,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必須擦拭、消毒。

  B. 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馬上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3.嚴格禁止用嘴吸液。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3.所有樣本、培養(yǎng)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4.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5.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6.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須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7.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工作臺表面應消毒。

  8.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yǎng)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

生物安全制度6

  1、醫(yī)務人員

  1)每1—2年做體檢一次,并接受乙肝疫苗接種。

  2)每1—2年檢查乙肝病毒抗原抗體水平,發(fā)現乙型肝炎者應進行隔離治療。

  3)檢驗人員進入實驗室應穿好工作服,不允許在實驗室進食和吸煙。

  4)檢驗人員在工作前后和被污染后,應用肥皂和流水清洗,必要時由消毒液浸泡雙手,每季度抽查檢驗人員的手,并做細菌培養(yǎng)一次。

  2、環(huán)境消毒隔離

  1)實驗室應分為清潔區(qū)和操作區(qū),清潔區(qū)要注意保護不受污染。操作有氣溶膠可能的標本應配置生物安全柜及其它防護設置,如紫外線燈,排氣扇等操作區(qū)的工作臺及地面每日用消毒液擦拭一次,有污染時隨時消毒,每周大掃除一次。

  2)采血室每日操作前用清水擦拭操作臺一次,采血結束用消毒液擦拭操作臺、桌子和地面一次,紫外線每日照射消毒一次,每月空氣細菌培養(yǎng)一次,紫外線強度定期測定。并做記錄。

  3)各種檢驗標本的收集,送檢必須用相應指定的容器留取,不得外溢污染。

  4)靜脈及末稍采血,應嚴格執(zhí)行消毒隔離措施,靜脈抽血做到一人一針一筒一巾一帶一消毒,所用止血帶及紙墊每日消毒,末稍采血一人一片一管,杜絕交叉污染。

  5)一次性醫(yī)用器具包括采血針,注射器、尿杯、血紅蛋白微量吸血吸管,應嚴格做好領發(fā)登記,注射器先浸泡消毒后由供應室一對一調換,統(tǒng)一處理,其余一次性器具浸泡消毒后裝入污物袋送焚燒爐焚燒。

  6)檢驗人員在進行靜脈抽血時應嚴格遵守無菌操作技術,操作前必須洗手必須戴好帽子與口罩,操作臺和手被污染時應用肥皂和流水認真洗手,必要時用消毒液浸泡雙手,酒精、碘酒瓶每周更換消毒兩次。

  7)凡是肝炎病人和透析病人的血液標本及疑有黃疸的血標本,都視為肝炎的.污染標本,應貼上紅色危險標記,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引起警惕和防止擴大污染面。

  8)溢出試管外的血液,應立即用碘酒棉簽擦拭干凈,注意防止玻璃碎片刺傷手,并注意試管有無破裂。

  9)當針頭和碎玻璃刺傷手時,用流水沖洗,擠出血水,應立即用碘酒消毒局部。

  10)實驗室操作時應戴上手套。吸取標本,離心振蕩等應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防止自身和實驗室受污染。

  11已檢查標本與容器分別浸泡于施康1號消毒液(20xxmg/L)中兩小時后,標本傾棄,一次性容器送焚燒,重復使用的經清洗消毒和滅菌后再使用,均要有記錄。有毒化學試劑和放射性試劑使用后要經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huán)境。

  12)菌種、毒種按《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

  13)三級醫(yī)院必須設置清潔區(qū),污染區(qū),操作有氣溶膠可能的標本應配置生物安全柜及其它防護設置,如紫外線燈,排氣扇等。

  14)非科室工作人員不準進入實驗室,外來人員參觀需經科主任同意方可進入。

生物安全制度7

  實驗室人員準入制度

  1、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guī)制度培訓并考試合格。

  2、從事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體檢,由醫(yī)院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體檢指標除常規(guī)項目外還應包括與準備從事工作有關的特異性抗原、抗體檢測。

  3、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yè)教育經歷,相應的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

  4、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與崗位工作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標準操作規(guī)程,能獨立進行檢驗和結果處理,分析和解決檢驗工作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有效保證所承擔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質量。

  5、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常規(guī)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6、實驗室人員在下列情況進入實驗室特殊工作區(qū)需經科主任同意:

 、偕眢w出現開放性損傷;

 、诨及l(fā)熱性疾;

 、酆粑栏腥净蚱渌鼘е碌挚沽ο陆档那闆r;

 、苷谑褂妹庖咭种苿┗蛎庖吣褪;

  ⑤妊娠;

  7、實驗活動輔助人員(廢氣物管理人員、洗刷人員等)應掌握責任區(qū)內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接受與所承擔職責有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體防護方法等內容的培訓,熟悉崗位所需消毒知識和技術,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8、外單位到檢驗科、細菌室參觀、學習,進入實驗室控制區(qū)域應有相關領導批準并遵守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相關規(guī)章制度。進入實驗室的一般申請由科主任的批準,一個月及以上的準入需到醫(yī)教科備案。

  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1、感染性材料由科主任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保管員應具有高度責任心和熟練操作技能,監(jiān)控感染性材料外流。

  2、建立感染性材料登記冊,詳細填寫感染性材料名稱、編號、來源、使用、污染、銷毀等情況。

  3、按照感染性材料保存要求,嚴格無菌操作。

  4、感染性材料不得隨意對外使用;確需使用者須經科主任審批。

  5、感染性材料的請購與銷毀須經科主任審批;銷毀時必須經過徹底滅菌處理。

  6、在準備及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無菌操作規(guī)程,定時、定點、安全、妥善放置;一旦發(fā)現污染情況,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消除污染。

  7、實驗完畢的感染性材料,必須先經滅菌、消毒處理后再進行清洗。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1、檢驗科、細菌室內各種設施要符合相關規(guī)定,所使用的所有儀器應經過安全使用認證。檢驗科、細菌室供電線路中必須安裝斷路器和漏電保護器。

  2、科內大型儀器、設備、精密儀器由專人負責保管、登記、建檔,儀器設備的使用者,需經專業(yè)技術培訓

  3、科內儀器設備應在檢定和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并按照檢定周期的要求進行自檢或強檢,對使用頻率高的儀器按規(guī)定在檢定周期內進行期間核查。

  4、主要儀器設備應建立使用記錄,有操作規(guī)程,注意事項,相關技術參數和維護記錄,并置于顯見易讀的位置。儀器使用者必須認真遵守操作規(guī)程,并做好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定期維護儀器設備。

  5、儀器設備所用的電源,必須滿足儀器設備的供電要求。用電儀器設備必須安全接地。電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斷路保護時,必須在查明斷電原因后,再接通電源。不準使用有用電安全隱患的設備(如漏電、電源插座破損、接地不良、絕緣不好等)。

  6、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異常,隨時記錄在儀器隨機檔案上,維修必須由專業(yè)人員進行,并做維修記錄。

  7、儀器設備使用結束后,必須按日常保養(yǎng)進行檢查清理,保持良好狀態(tài)。

  8、所有儀器設備應加貼唯一性標識及準用、限用、禁用標志。

  9、長期用電設備(如冰箱、培養(yǎng)箱)應定期檢查,并記錄運行情況。

  10、因故障或操作失誤可能產生某種危害的儀器設備,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11、使用直接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前,必須確認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能正常啟用。實驗工作完成后,必須對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進行相應的清洗、消毒。

  12、科內應指定專人對安全設備和實驗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證其處于完好工作狀態(tài)。儀器設備較長時間不使用時,應定期通電、除濕。有記錄,保持設備清潔干燥。(例如每年應對生物安全柜進行一次常規(guī)檢測,須特別關注高效過濾器。定期對離心機的離心桶和轉子進行檢查)。

  13、高壓滅菌器使用時,定期進行生物學指示劑檢測。

  14、冰箱應定期化冰、清洗,發(fā)現問題及時維修。實驗區(qū)冰箱內禁止放個人物品及與實驗無關的的物品。

  15、所有儀器設備在維修和維護保養(yǎng)前運出實驗室前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實驗室人員體檢制度

  ①對新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的上崗前體檢,體檢指標除常規(guī)項目外還應包括與準備從事工作有關的特異性抗原、抗體檢測。不符合崗位健康要求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趯嶒炇壹夹g人員要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從事相關工作,發(fā)生發(fā)熱、呼吸道感染、開放性損傷、懷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勞狀態(tài)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抑制劑等情況時,需由科主任同意從事相關工作,但不宜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工作。

 、劭浦魅卧谂鷾释鈦韺W習、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前應了解其健康狀況,必要是可先行安排進行臨時性體檢,檔案保留。 2實驗室人員免疫預防制度

  ①實驗室人員應根據崗位需要進行免疫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免疫接種時,應考慮適應癥、禁忌癥、過敏反映等情況并記入健康監(jiān)護檔案。 ②檢驗科、細菌室應制定年度免疫接種計劃,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免疫接種情況應記入健康監(jiān)護檔案。

  ③檢驗科、細菌室實驗室可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對各類人員進行必要的臨時性免疫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并記入健康監(jiān)護檔案。 ④對體檢結果異常的人員應隨時進行必要的免疫接種或采取其他預防手段,并記入健康監(jiān)護檔案。

 、莅l(fā)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應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應急免疫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并記入健康監(jiān)護檔案。 3發(fā)生事故后的人員管理

 、侔l(fā)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后由醫(yī)教科/檢驗科、細菌室確定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yī)學觀察方案,發(fā)現異常,由醫(yī)教科/檢驗科、細菌室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醫(yī)教科/檢驗科、細菌室批準其上崗。

 、诎l(fā)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后由醫(yī)教科/檢驗科、細菌室制定并上報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yī)學觀察方案,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控制人員感染范圍,主管領導對方案進行審批。醫(yī)學觀察發(fā)現異常,由醫(yī)教科/檢驗科、細菌室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醫(yī)教科/檢驗科、細菌室批準其上崗。

  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

  1、科主任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物安全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實、實驗室設施、設備和人員的狀態(tài)、應急裝備、報警體系和撤離程序功能及狀態(tài)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傳染性、放射性以及有毒物質的防護、控制情況、廢物處置情況等。

  2、科主任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檢查、督促生物安全監(jiān)督工作,每季度進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監(jiān)督工作記錄、菌(毒)株、樣本的運輸、保存、使用、銷毀情況、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消毒和滅菌情況以及感染性廢物的處理情況、生物安全設備的運行、維護情況、防護物資的儲備情況。

  3、科主任負責實驗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監(jiān)督、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個人防護要求執(zhí)行情況、實驗室人員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規(guī)范等,及時發(fā)現、糾正違規(guī)行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發(fā)生。

  4、對于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制定糾正措施或實施整改,并進行跟蹤驗證。

  5、按照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檢查記錄,及時歸檔。

  6、將自查發(fā)現的問題作為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計劃解決。

  實驗室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1、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各類活動的記錄均應按照本制度執(zhí)行。

  2、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記錄、資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生物安全實驗室記錄、資料應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考核記錄、生物安全檢查記錄、健康監(jiān)護檔案、事故報告、分析處理記錄、廢物處置記錄、實驗記錄、菌(毒)種和樣本收集、運輸、保存、領用、銷毀等記錄、生物危害評估記錄、生物安全柜現場檢測記錄、消毒、滅菌效果監(jiān)測記錄等。

  4、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料檔案原則上不外借。

  5、因工作需要復制檔案資料者需經批準。

  6、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資料、記錄,應通過生物安全委員會的討論、鑒定,批準是否實施銷毀,銷毀應至少兩人實施,做好銷毀記錄。

  生物安全管理及實驗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

  1、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報生物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2、培訓內容: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法、標準、本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緊急事件的上報和處置程序、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生物安全操作規(guī)范、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yǎng)、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菌(毒)株及樣本的收集、運輸、保藏、使用、銷毀、實驗室的消毒與滅菌、感染性廢物的處置、急救等。

  3、每年組織全員(包括實驗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樣本運送人員、保潔員等)的生物安全培訓、考核。

  4、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在全員培訓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專項生物安全培訓。

  5、培訓應該由取得實驗室生物安全師資培訓合格證的人員進行。

  6、培訓后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樣化,如筆試、口試、實操等。

  7、對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員頒發(fā)相關崗位的上崗證。

  8、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檔案。

  9、做好生物安全培訓需求和效果的評估工作,為制定年度培訓、考核計劃提供依據。

  10、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進行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生物安全手冊等的培訓,明確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

  11、進入實驗室的外單位人員(包括進修、實習等工作人員)的由所在科室,根據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進行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訓,所有工作均在帶教教師指導下進行,學習期間不得從事危險性較高的工作。

  12、當有關部門新頒發(fā)、修訂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等,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進行修改后應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13、按照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保存與人員培訓、考核相關的記錄。

  意外事件處理與報告制度

  1、實驗室操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生職業(yè)暴露須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處理和報告程序;

  2、科主任按照規(guī)定進行組織和控制職業(yè)暴露發(fā)生后的控制實施;

  3、科主任負責組織試驗人員職業(yè)暴露處理的培訓和考核,并保存有關記錄;

  4、實驗室生物安全檢查人員負責督察日常工作中生物安全工作的執(zhí)行和醫(yī)學應急樣品的檢查。

  5、實驗室發(fā)生職業(yè)暴露后按照既往進行的該種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評估結果,快速有效的對意外暴露人員進行緊急醫(yī)學處置;對污染區(qū)域進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對周圍環(huán)境的`污染和擴散;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暴露人員的醫(yī)學觀察等原則和步驟進行處理;

 、俑鶕韧M行的生物安全危害度的評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時進行現場緊急醫(yī)學處置,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對暴露人員的傷害;同時,有效的污染區(qū)域進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對周圍人員和環(huán)境的污染。

  ②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緊急醫(yī)學處置后,要立即向科主任和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和處理方法,以及時發(fā)現處理中的疏漏之處,使處理盡量完善妥當。

 、郛斨卮笫鹿拾l(fā)生時,在進行緊急醫(yī)學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科主任和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報告情況;科主任和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要立即協調現場緊急處理和周圍環(huán)境污染防控;協調醫(yī)學專家評估職業(yè)暴露的危害性和對暴露人員的傷害程度;對藥物可以治療和預防該污染物感染的,力爭在暴露后最短時間內開始預防性用藥;留取暴露人員相應的標本備檢,并同時進行醫(yī)學觀察。

 、茉u估暴露級別,建立意外事故登記,詳細記錄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暴露方式;損傷的具體部位、程度;接觸物種類(培養(yǎng)液、血液或其他體液)和含有HIV的情況;處理方法及處理經過(包括赴現場科主任和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成員以及專家);是否采用藥物預防療法,若是,則詳細記錄治療用藥情況、首次用藥時間(暴露后幾小時或幾天)、藥物毒副作用情況(包括肝、腎功能化驗結果);定期檢測的日期、檢測項目和結果。

 、莞鶕u估結果建議育齡婦女發(fā)生職業(yè)暴露和職業(yè)暴露后和進行預防性用藥期間,是否需要避免或終止妊娠。

 、抻涗泴Ρ┞冬F場和周圍環(huán)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實施形式,人員、范圍,評估防控處理的效果;總結和評估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當,發(fā)生暴露人員試驗操作等過程是否存在失誤,整改措施和實行。

  6、意外事故現場處理方法:工作人員發(fā)生意外事故時,如針刺損傷、感染性標本濺及體表或口鼻眼內,或污染實驗臺面等均視為安全事故,應立即進行緊急醫(yī)學處置(根據事故情況采用相應的處理方法)。根據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現場初步評估職業(yè)暴露危害程度和選擇處理方式。

  化學污染

 、倭⒓从昧鲃忧逅疀_洗被污染部位。

 、诹⒓吹郊痹\室就診,根據造成污染的化學物質的不同性質用藥。

 、墼诎l(fā)生事件后的48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匯報(醫(yī)生報告醫(yī)教科,護士報告護理部),并報告感染管理科。

 、俦谎、體液污染的針頭或其他銳器刺傷后,應立即用力捏住受傷部位,向離心方向擠出傷口的血液,不可來回擠壓,同時用流動水沖洗傷口;

  ②用75%酒精或安爾碘消毒傷口,并用防水敷料覆蓋;

 、垡馔馐軅蟊仨氃48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醫(yī)生報告醫(yī)教科,護士報告護理部),并報告感染管理科、領取并填寫《醫(yī)療銳器傷登記表》,必須在72小時內作HIV、HBV等的基礎水平檢查;

 、芸梢杀籋B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盡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價抗體和乙肝疫苗;

 、菘梢杀籋C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盡快于被刺傷后做HCV抗體檢查,并于4-6周后檢測HCV的RNA;

 、蘅梢杀籋I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及時找相關專家就診,根據專家意見預防性用藥,并盡快檢測HIV抗體,然后根據專科醫(yī)生建議行周期性復查(如6周、12周、6個月等)。在跟蹤期間,特別是在最初的6-12周,絕大部分感染者會出現癥狀,因此在此期間必須注意不要獻血、捐贈器官及母乳喂養(yǎng)。

  皮膚、粘膜、角膜被污染

  ①皮膚若意外接觸到血液或體液或其他化學物質時,應立即用肥皂和流動水沖洗;

 、谌艋颊叩难、體液意外進入眼睛、口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

 、奂皶r到急診室就診,請?漆t(yī)生診治;48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醫(yī)生報告醫(yī)教科,護士報告護理部),并報告感染管理科領取并填寫相關登記表。

  標本污染

 、倜拶|工作服、衣物有明顯污染時,可隨時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60分鐘,然后沖洗干凈。

  ②各種表面若被明顯污染,用1000-20xx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過污染表面,保持30-60分鐘,再擦除,拖把或抹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內1小時。

  ③儀器污染應考慮消毒方法對儀器的損傷,和對檢測項目的影響,選用適當的方法。

生物安全制度8

  一、 目的:加強生物安全管理。

  二、 適用范圍:全體人員。

  三、 內容:

  (一) 有的操作均應按照ⅱ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安全手冊進行。

  (二) 保持工作室整潔物品放置有序。

  (三) 保持實驗室空氣流通清新,定時清掃,衛(wèi)生用具專室專用。

  (四) 進入實驗室工作人員在處理病原體前要經過專門培訓,非本室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五) 發(fā)生明顯或可能與傳染物接觸的濺溢及事故時,要立即向科主任報告,以作出相應的.醫(yī)學評價,進行監(jiān)測和治療。

  (六) 在使用紫外線照射消毒和各種化學消毒劑消毒過程中,應特別注意防止消毒劑對實驗室人員和實驗室儀器、物品的損害。

  (七) 標本盡量集中專用區(qū)域內由專人進行檢測,以便于標本、儀器、環(huán)境集中消毒和處理。盡量避免標本分散到多個實驗室。

  (八) ⅱ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專用的儀器設備及試劑由專人專管,并做好使用記錄。儀器能夠檢測的項目不得使用手工檢測,以減少大范圍的范圍。

  (九) 免疫學與分子生物學診斷應使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生產的試劑盒,注意作陰陽性對照,并對同一份樣品進行重復試驗。報告的發(fā)放采用網絡信息報告,由病區(qū)終端打印報告單。

  (十) 如不能網絡報告,應確保報告單消毒完全后再發(fā)放。

生物安全制度9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

  有效執(zhí)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3、內容與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

  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并做好會議記錄。

  3.2.1、會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zhí)行。

  3.2.3 、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3.2.4、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劃(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劃的布置、

  落實。

  3.2.5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3 、審查、批準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劃以及工程驗收和運行工作的監(jiān)控。

  3.4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yè)職業(yè)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yè)病和職業(yè)衛(wèi)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

  門做好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時,要有計劃的組織進行職業(yè)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 、審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 、審核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內容。

  3.8 、審批企業(y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落實方案。

  4、相關記錄

  《會議記錄》

生物安全制度10

  1.目的

  為保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和工作質量,對各崗位人員的資格、職責、教育培訓、實驗室的準入、人員的防護管理和健康監(jiān)護管理進行規(guī)定。

  2.范圍

  適用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

  3.職責

  3.1總經理

  1)總經理是實驗室實驗活動和人員安全的最終責任人,對生物安全負總責,兼任公司生物安全委員會組長。

  2)組織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與計劃,批準發(fā)布實驗室生物安全體系文件。

  3)組織并授權生物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有效實施和監(jiān)督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3.2實驗室主任

  1)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對生物安全,兼任公司生物安全委員會副組長;

  2)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實驗技術和生物安全工作;

  3)組織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guī)、制度、規(guī)程的宣貫;

  4)監(jiān)督有關法律和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糾正出現的違規(guī)活動并有權停止試驗;

  5)負責實驗室緊急情況及事故處理并向上級領導報告;

  6)定期組織對實驗室設備各項技術參數的檢查和實驗室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

  7)負責實驗室緊急情況及事故的處理并向生物安全領導小組報告。

  3.3檢驗人員及其實驗活動輔助人員

  1)遵照公司各項管理規(guī)定;

  2)按規(guī)定接受培訓、考核、體檢和預防接種;

  3)按要求執(zhí)行標準操作規(guī)程和儀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做好實驗記錄;

  4)按規(guī)定進行常規(guī)消毒和意外事件緊急處理;

  5)發(fā)現生物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及時向實驗室負責人或上級報告;

  6)參與相關工作的危害評估及生物安全事故認定與處置。

  4.規(guī)定

  4.1人員基本要求

  4.1檢驗人員

  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教育經歷、熟練掌握有關標準操作規(guī)程、儀器設備操作、維護和期間核查規(guī)程,通過所需的生物安全知識、技術考核,獲得相應的上崗證,按要求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掌握相關技術規(guī)范,掌握與所承擔工作有關的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風險,掌握常規(guī)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原則。

  4.2實驗室主任

  具備相關教育經歷和相應實驗室工作經歷,接收有關生物安全知識和培訓,掌握相關政策、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掌握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相關人員、環(huán)境、儀器設備、病原微生物毒菌株、樣本和工作內容情況,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有解決好相關技術問題的能力,對工作有高度責任心。

  4.3實驗室活動輔助人員

  應掌握職責區(qū)域內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接受與所承擔職責有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人防護方法等內容的培訓,熟悉崗位所需消毒知識和技術,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原則和上報程序。

  4.4外單位參觀、學習、工作人員

  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進入實驗室的申請必須獲得實驗室負責人的批準,申請進入實驗室并參加實驗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教育和工作經歷,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5.人員準入要求

  5.1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yè)教育經歷,相應的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guī)制度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被授權進入實驗室。

  5.2所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員需通過實驗室負責人授權方可進入實驗室,需了解其相應工作的潛在危害。

  5.3病原微生物實驗員在以下情況下進入實驗室污染區(qū)須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

  a身體出現開放性損傷;

  b患發(fā)熱性疾病;

  c呼吸道感染或其他導致抵抗力下降的情況;

  d在使用免疫抑制劑或免疫耐受;

  e妊娠;

  f在實驗室污染區(qū)域連續(xù)工作六小時以上;

  g其他原因造成的疲勞狀態(tài)。

  6.人員培訓要求

  6.1公司培訓專員需要制定生物安全相關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內容應包括(并不限于):實驗操作所必須掌握的知識或技術、解決工作中可能出現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消防、生物危害和傳染預防、急救等;實驗室各項設備設施的使用和操作、維護、期間核查以及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相關內容等。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2實驗室主任

  必須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及政策法規(guī)、管理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本實驗室環(huán)境、儀器設備、病原微生物菌株和工作內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的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3實驗室檢驗員

  必須參加相關生物安全知識及政策法規(guī)、管理規(guī)范,與工作有關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儀器設備操作保養(yǎng)和期間核查規(guī)程,實驗室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生物安全風險,個人防護和實驗室意外事件處置原則和程序,實驗室常規(guī)消毒方法,處置生物安全事故的知識和技術,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原則和上報程序等培訓,參加生物安全知識、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4實驗室輔助人員

  必須參加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體防護和實驗室意外事件的緊急處置原則和程序、生物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職責范圍內的生物安全基本情況等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部保存。

  6.5進入實驗室參加實驗活動的外單位人員(實習、進修、工作人員等人員):應根據生物安全風險的大小參加必要的培訓,進行生物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準入。

  6.6有關國家行政部門辦法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內容的新政策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或原有法規(guī)內容有較大改動時,應對所有病原微生物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由質量部保存。

  6.7發(fā)現生物安全隱患或生物安全事故后,需要對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培訓記錄由質量保存。

  6.8人員培訓及考核

  6.8.1制定生物安全培訓、考核的年度培訓計劃,包括生物安全培訓。

  6.8.2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辦法、應急預案、緊急事件的上報和處置程序、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生物安全操作規(guī)范、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yǎng)、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及樣本的收集、運輸、保藏、使用、銷毀、實驗室的消毒與滅菌、感染性廢物的處置、急救等。

  6.8.3實驗室工作人員每1~2年至少參加1次PCR技術的省級或國家級繼續(xù)教育項目,參加相關學術交流會議。

  6.8.4根據崗位的不同,針對性的開展專項生物安全培訓。

  6.8.5培訓后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形式可多樣化。

  6.8.6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進行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生物安全手冊等的培訓,明確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在考核后,應與同實驗室人員共同工作至少一個月,才能頒發(fā)相關崗位的'上崗證。具有特殊要求的崗位按照其要求進行。

  6.8.7當有關部門新頒發(fā)、修訂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等,應對安全手冊重新進行審核、評估,修改后應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培訓和考核。

  6.8.8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fā)相關崗位的上崗證。

  6.8.9安排未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的工作人員在合適的時間內參加技術培訓。

  6.8.10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內部實驗人員學習、更新核酸擴增方面的相關知識,提升自身的理論學習水平。特別是在標本接收區(qū)的人員,需定期對其進行有關核酸擴增技術,標本采集、保存、運輸等知識的培訓。

  6.8.11本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進行考核一次,考核內容:

  a)日常工作質量

  b)室內質控測評

  c)室間質控測評

  d)在抱怨處理中的表現

  6.8.12本實驗室工作人員實行嚴格獎懲制度,有下列表現者可受獎:

  a)工作質量高,質控測評成績優(yōu)秀者;

  b)有科研能力,并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論文發(fā)表;

  c)有獨創(chuàng)性工作成果,經鑒定認可者;

  d)受到有關部門或群眾嘉獎者。

  有下列情況者將受到懲處:

  a)工作質量問題較多,質控測評成績不合格;

  b)不遵守規(guī)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影響;

  c)不求上進。

  6.8.13本實驗室工作人員均建立檔案,實行能進能出制度,不斷吸收高質量人員,加強培訓和提高,對于不適合本室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

  7.人員健康監(jiān)護要求

  7.1實驗室人員體檢

  a對新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的上崗前體檢,不符合崗位健康要求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b辦公室應制定相關人員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臨時性體檢,體檢結果計入人員檔案,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治療措施,必要時對實驗室污染情況進行追溯調查。實驗室負責人根據體檢結果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c實驗室技術人員要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從事病原微生物工作,當出現發(fā)熱、呼吸道感染、開放性損傷、懷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憊狀態(tài)等情況時,需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從事相關工作,但不宜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工作。

  d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員,在連續(xù)工作6小時以上需進行必要的醫(yī)學觀察,發(fā)現異常情況,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e實驗室負責人應該定期了解實驗人員的健康狀況,發(fā)現異常及時報告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安排體檢就醫(yī),實驗室人員應注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出現不適時應及時報告實驗室負責人。

  f實驗室負責人在允許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前應了解其健康情況。

  g發(fā)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應對可疑人員進行針對性體檢,實驗室負責人根據體檢結果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工作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崗位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7.2實驗室人員免疫預防

  a實驗室人員應根據崗位需要進行免疫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免疫接種時應考慮適應癥、禁忌癥、過敏癥反應等情況。

  b對體檢結果異常的人員應隨時進行必要的免疫接種或采取其他預防手段。

  c發(fā)生實驗室意外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后應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應急免疫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并記入健康監(jiān)護檔案。

  7.3發(fā)生事故后的人員管理

  a發(fā)生實驗室意外事件或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實驗室負責人確定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yī)學觀察方案,發(fā)現異常,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b發(fā)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實驗室負責人制定并上報相關人員救治、免疫接種和醫(yī)學觀察方案,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控制人員感染范圍。最高管理者對方案進行審批。醫(yī)學觀察發(fā)現異常的由實驗室負責人決定人員臨時性或永久性調離崗位。臨時調離崗位的人員在重新上崗前必須經過體檢,體檢結果達到健康要求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其上崗,永久性調離崗位的需收回上崗證。

生物安全制度11

  1、實驗室生物安全小組每月組織一次生物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實、實驗室設施、設備和人員的狀態(tài)、應急裝備、報警體系和撤離程序功能及狀態(tài)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傳染性以及有毒物質的防護、控制情況、廢物處置情況等。

  2、科室負責人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檢查、督促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工作,每周進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工作記錄、樣本的運輸、保存、使用、銷毀情況、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消毒和滅菌情況以及感染性廢物的處理情況、生物安全設備的運行、維護情況、防護物資的儲備情況。

  3、生物安全監(jiān)督員負責實驗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監(jiān)督、檢查,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個人防護要求執(zhí)行情況、實驗室人員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規(guī)范等,及時發(fā)現、糾正違規(guī)行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發(fā)生。 4、對于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制定糾正措施或實施整改,并進行跟蹤驗證。

  5、按照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檢查記錄,及時歸檔。

  6、將自查發(fā)現的問題作為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計劃輸出。

  7、將自查結果上報醫(yī)院相關部門。

  8、為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實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生物安全制度12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每年進行培訓、考核。

  三、對上崗人員的上崗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五、實驗室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六、實驗室應當按要求如實記錄,保存檔案、報告。

  安全保衛(wèi)制度和措施

  一、實驗室主要負責人應按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保存一般菌種、毒株。

  二、發(fā)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應在2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嚴格執(zhí)行各種消毒措施,應確保實驗室無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四、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實驗室的廢物進行合理處理。

  工作人員執(zhí)行生物安全相關規(guī)定

  一、工作人員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

  二、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工作人員應該建立實驗檔案。

  四、工作人員應對廢物進行合理處置,以防污染。

  生物安全工作內部自查制度

  一、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

  二、定期檢查病原微生物的保存。

  三、定期檢查樣本的保存和使用。

  四、檢查安全操作情況。

  五、定期檢查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

生物安全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jiān)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jiān)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顒拥墓芾,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fā)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huán)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tǒng)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y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fā)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yè)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guī)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xù);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guī)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的規(guī)定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并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guī)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guī)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guī)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fā)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fā)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zhí)峁┓奖恪?/p>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fā)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yè)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guī)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顒拥墓芾。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jiān)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采取安全保衛(wèi)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yè)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jiān)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qū)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jiān)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huán)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防止環(huán)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y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yī)學、環(huán)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y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yī)學、環(huán)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qū)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qū)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yī)療機構。接診的醫(y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y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fā)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y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fā)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fā)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和醫(y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y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y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yī)療機構或者獸醫(yī)醫(yī)療機構及其執(zhí)行職務的醫(yī)務人員發(fā)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yī)療機構或者獸醫(yī)醫(y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fā)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guī)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出示執(zhí)法證件,并依照規(guī)定填寫執(zhí)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zhí)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發(fā)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f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jiān)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guī)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獸醫(yī)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guī)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guī)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的;

  (七)未依照規(guī)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guī)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wèi)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wèi)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jiān)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guī)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fā)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yè)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fā)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qū)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fā)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guī)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guī)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fā)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y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保藏機構未依照規(guī)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guī)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由其指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回違法提供的菌(毒)種和樣本,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物安全制度14

  1、化學、生物教師應對本學科實驗內容易產生的`安全事故環(huán)節(jié)、預防措施以及事故處理方法應全面了解,制定出實驗規(guī)則,根據每次試驗內容重點強調。

  2、安裝照明電路。實驗員應仔細檢查使用導線是否有裸露,插頭是否完好,裸露的導線、損壞的插頭勿用。

  3、教師應使學生認識到,稀釋酸液只能將酸液注入水液,而不能相反。

  4、比熱測定時,應讓學生把溫度計先插入冷水中,逐漸加溫,而不應直接插入熱水,謹防驟然升溫,導致溫度計爆裂。

  5、酒精燈點火,禁止燈對燈點,謹防酒精外溢引起爆炸。

  6、教師應教育學生,用試管加熱液體時管口忌直對人體,特別是面部;觀察管內變化時,應保持適當距離,只能側視而不參面對管口直視。

  7、解剖生物應指導學生刀具使用方法,忌用刀開玩笑以免劃傷、刺傷。

  8、實驗結束,實驗員、教師應認真清點實驗器材,不使酸堿液、刀具外帶。

生物安全制度15

  1、目的

  使實驗室工作人員熟悉工作環(huán)境和所從事工作面臨的病原微生物的危害,了解生物安全知識、傳染病流行趨勢及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相關法規(guī),掌握意外事故時的處理程序。

  2、適用范圍

  檢驗科各實驗室全體工作人員。

  3、職責

  檢驗科主任負責制訂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和培訓后的評估;實驗室組長負責本室人員的培訓檔案管理和具體指導。實驗室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科室組織的所有生物安全培訓。

  4、具體要求

  (1)所有實驗室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受過專業(yè)教育的技術人員,在獨立進行工作前還須在中、高級實驗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技術和操作技能培訓,并達到合格標準。已在實驗室工作的同志要按科室的要求定期參加業(yè)務培訓。

 。2)所有實驗室相關工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參加生物安全相關的培訓。實驗室負責人必須告知新到崗位工作人員所從事工作存在的潛在危險,并對其進行實驗室安全教育和進行生物安全防護操作技能指導,使其達到上崗要求。

  (3)實驗室組長必須對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工作前要認真學習《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和所有項目與儀器的SOP文件。

  (4)檢驗科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生物安全培訓,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保證相關工作人員掌握實驗室標準操作技術、操作規(guī)范、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驗操作技能。

 。5)培訓要有計劃和可持續(xù)性,并有完整的培訓記錄;培訓內容至少要包括:

   ①個人防護知識

   ②病原微生物知識

   ③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

   ④與季節(jié)有關的傳染病及相關病原體常識

   ⑤實驗室消毒與廢棄物處理

   ⑥本實驗室的《實驗室突發(fā)事件處理預案和程序》。

 。6)根據傳染性疾病的流行情況,實驗室及時組織有針對性的臨時性培訓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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