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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9 14:02:44 制度 我要投稿

廠內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廠內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廠內管理制度15篇

廠內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yè)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司各有車單位必須遵照執(zhí)行。

  第三條本規(guī)定由公司車管部、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貫徹、實施及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四條駕駛車輛時,必須持有并隨身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車型必須與駕駛證相符),行駛證及相關部門核發(fā)的廠內操作證,未經年度審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駕駛人,一律不準駕駛車輛。

  第五條駕駛道路營運客貨車、面包車、通勤車的駕駛員,須持有國家頒發(fā)的相應的道路運輸客、貨運上崗證。

  第六條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人,須同時具備國家頒發(fā)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駕駛人在廠內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及有關部門關于車輛限行的規(guī)定。

  第八條駕駛天然氣自卸車的駕駛人,應加強學習氣體機的構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及高壓氣瓶管路的檢查、維護、加氣、起動等方面的注意事項,避免因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fā)生。

  第九條車輛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隨時觀察各種電器儀表,及時檢查、巡視車輛各部位,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廠內牌照應按要求懸掛在前后正確位置,不得私自串號牌、轉借他人、偽造或丟失,違反規(guī)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單位廠內機動車,只限在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行駛,不得擅自駛離作業(yè)區(qū)域或進入鎮(zhèn)區(qū)(東側不許跨過三十八家路欄,西側不準過江,南側不準進入方正礦區(qū),北側不許進入松江村或駛離化工運煤公路,燃氣車進入加氣站加氣必須走運煤公路專線,不得進入鎮(zhèn)區(qū)行駛),一經發(fā)現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如須進入鎮(zhèn)區(qū)的車輛,必須請示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及車管部,同意后方準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遵章駕駛。

  第十二條進入生產作業(yè)區(qū)的車輛,必須嚴格執(zhí)行礦山安全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必須安裝警示燈具,主動避讓生產作業(yè)車,不得爭道搶行、嚴禁超車、騎跨高壓電纜、不得超速行駛、違章停車。執(zhí)行空車讓重車、所有生產車輛避讓通勤車的規(guī)定。故障車輛應及時、正確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人員盡快搶修,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礦區(qū)內限速規(guī)定:江山路30公里/小時;運煤公路50公里/小時;通江路40公里/小時;露天采區(qū)主干線道路30公里/小時;移動線路、交差路口、輔助道路、陡坡及轉彎處限速15公里/小時;進出庫房、鏟位限速5公里/小時;雨、雪、霧天氣或能見度較低時,限速15公里/小時。

  第十四條嚴禁客貨混載,嚴禁危險品混載,嚴禁偷拉私運,嚴禁私自變更行駛路線,嚴禁超員行駛和搭載生產無關人員。

  第十五條各露天采區(qū)入口處,嚴禁外來車輛或在職人員私家車進入露天采區(qū)作業(yè)道路,入坑檢查或其他上級公司的外來車輛需有相關部門引領。進入采區(qū)禁行區(qū)域的所有車輛應持有公司核發(fā)的通行證及工作證,并登記后方可進入,出坑車輛要停車接受檢查?词貑挝蝗藛T應嚴格把關,如有違犯,一經發(fā)現,將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任何車輛不得帶病行駛(制動、轉向、燈光、喇叭等必須齊全有效)危及行車安全,并服從調度指揮,出現事故馬上上報,隱瞞事故不報的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各生產、運輸單位應抓好灑水降塵及道路、排水溝維護工作,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露天采區(qū)所有運輸道路主干線、移動干線,排土場等,必須及時設置標準的安全擋土墻、警示標志牌、指示、指路標志等,確保運輸車輛安全。

  第十九條公司通江路段設置的限高鋼架、信號燈等交通設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載車輛強行通過,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對現安裝的.車輛gps(卡調)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及車載通訊設施,保證gps系統(tǒng)經常處于開啟受控狀態(tài),(焊修車輛時可臨時關閉以保護電腦、電器系統(tǒng)完好)并加強看管,不得人為故意損壞,一經發(fā)現,按原值及維護安裝費用包賠。

  第二十一條生產作業(yè)區(qū)內如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并組織搶救傷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通知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解決或處理,并做好事故教訓總結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違章肇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號牌不得丟失、轉借、涂改或偽造,一經發(fā)現給予本車駕駛人處罰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廠內機動車不得擅自駛離廠區(qū),變更調度行駛路線,一經發(fā)現給予駕駛人調離崗位,并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作業(yè)區(qū)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由公司安監(jiān)部、車管部按公司規(guī)定協(xié)同有關部門處理,隱瞞不報的處罰金500元。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第四、五條之規(guī)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廠內機動車輛進入礦區(qū)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違反規(guī)定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

  第二十八條嚴謹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有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一經發(fā)現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本規(guī)定如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中煤龍化礦業(yè)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廠內管理制度2

  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規(guī)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fā)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qū)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a)作業(yè)時應攜帶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yè)不得載人。

  c)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xù)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guī)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qū)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guī)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guī)、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fā)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fā)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a)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xx元的獎勵;

  b)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xx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guī)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guī)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guī)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fā)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

  1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廠內管理制度3

  1.安全管理規(guī)定

  該規(guī)定是為了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使運輸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證廠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保證廠內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必須切實抓好運輸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種作業(yè)、復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為了發(fā)現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防止廠內運輸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隱患整改制度

  廠內運輸生產的隱患整改是為了消除運輸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堅持PPCA循環(huán)為最好。

  5.安全監(jiān)護制度

  廠內運輸情況復雜,有時又是多臺設備聯合作業(yè),有時又運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所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廠內運輸的安全監(jiān)護制度。

  6.運輸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廠內運輸事故復雜、必須明確規(guī)定分析報告程序。

  7.廠內運輸系統(tǒng)安全控制點管理制度

  這是運用安全系統(tǒng)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實施重點控制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特殊生產作業(yè)形式,危害能量大,易發(fā)生各類交通運輸災害性事故的`道路區(qū)域和運輸生產場所。

  8.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運用現代科學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統(tǒng)工程、行為科學,“FTA”分析、人體生物節(jié)律的運用等等,為了深入扎實進行,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

  9.環(huán)境保護管理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國家環(huán)保方針、必須制定一定的規(guī)章,以加強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環(huán)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環(huán)境保護組織,納入單位正常管理軌道。

  10.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體現了黨和國家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為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勞動保護作用,必須制定相應的規(guī)定。

  11.防火制度

  廠內的運輸單位是防火的重點,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定詳細周密的安全防火規(guī)章,以防止火災發(fā)生。

  12.廠內交通安全標志管理規(guī)定制

  廠內交通安全標志是反映廠內交通情況的一種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輔助設施。為了實現廠內交通暢通,保證靜態(tài)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13.機動車安全檢驗規(guī)定

  該規(guī)定中明確了三檢內容,規(guī)定了檢查項目以及獎懲辦法,促進設備完好。

  14.冬季行車安全保證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發(fā)生運輸事故。為了做好防凍防滑工作,制定相應措施。

  15.試車安全規(guī)定

  保修完的車輛狀況不一定完好,必須通過試車進行調試。為了保證安全制定了試車規(guī)定。

  16.百萬公里安全競賽規(guī)定

  主要內容督促駕駛員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爭當百萬公里無事故優(yōu)秀駕駛員?梢苑蛛A段進行。

廠內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廠內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fā)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公司生產區(qū)域內所有機動車輛交通運輸活動。

  3職責

  3.1安質環(huán)部為公司內交通管理歸口單位。負責所有在公司生產區(qū)內交通運輸的檢查、設置標志、限速、道路規(guī)范。

  3.2各部門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外來業(yè)務聯系單位的車輛的遵章守紀管理。

  3.4員工遵守公司交通管理的.規(guī)定。

  4內容

  4.1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guī)對本單位機動車輛進行檢測,辦理相關手續(xù),合法使用。

  4.2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相關法規(guī)辦理操作證,操作證要定期復審。

  4.3各部門要定期對機動車輛進行檢查,進行必要的安全設施配置,保證其安全性能。

  4.3運輸車輛載貨規(guī)定:

  4.3.1不能超載。

  4.3.2貨物堆放均勻、牢固,裝貨后的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4米,高出車身的貨物應加以固定,車上貨物伸出車箱前后的總長不能超過2米。

  4.3.3裝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貨物時,應報公司安質環(huán)部批準,并指派熟悉所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車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4.4限速規(guī)定:

  4.4.1公司內汽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在通過道口、彎道、行人稠密地區(qū)以及載運危險物品不應超過10km/h,在出入大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km/h。

  4.4.2叉車在公司區(qū)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出入大門或在車間內部不得超過3km/h。

  4.4.3電瓶車或其他機動小車在公司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

  4.5公司生產區(qū)、罐區(qū)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禁止一切非運送貨物的機動車輛入內,如因生產原因必須進入,須經安質環(huán)部檢查合格、辦理入公司登記手續(xù),并由安質環(huán)部對車輛安裝阻火器后方可進入,責任單位要派人隨行,并遵守公司內交通規(guī)則,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

  4.6任何車輛停靠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7安質環(huán)部對公司機動車輛建立臺帳。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和手續(xù)需歸檔。

廠內管理制度6

  一、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二、規(guī)定要求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guī)定部門頒發(fā)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guī)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qū)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汽車吊起重作業(yè)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wěn)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yè)。

  2.12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yè);嚴禁斜拉、拖拽。

  2.13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tǒng)一指揮。

  2.14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叉車作業(yè)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wěn)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yè);嚴禁帶故障作業(yè);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保證車輛狀態(tài)良好。

廠內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fā)生

  2、范圍:

  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程序:

  3.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3.2各級領導和廠內員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guī)定。

  3.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yè),行車進入禁火區(qū)內嚴禁吸煙。

  3.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qū)。

  3.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tǒng)設備管道接觸。

  3.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3.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注意觀察。

  3.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3.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qū),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wèi)檢查。

  3.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3.11廠區(qū)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3.12車輛裝載運輸:

  3.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3.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fā)生。

  3.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3.13.1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3.13.2.嚴禁酒后開車。

  3.13.3 .嚴禁超速開車。

  3.13.4 .嚴禁空擋溜車。

  3.13.5 .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3.13.6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3.13.7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3.14凡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3.15廠內交通安全,由生產部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3.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必須實施監(jiān)督。

廠內管理制度8

  (一)總則

  1.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qū)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二)安全技術要求

  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件應完好有效。

  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

  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guī)則,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行政人事處負責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各部門認真執(zhí)行。

  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4車輛事故記錄。

  4.行政人事處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車輛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不能酒后駕駛,駕駛過程中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它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以及上下車時做到停穩(wěn)開門,關門起步。

  6.車輛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在場內行駛,在廠區(q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超過10公里。

  (四)安全技術檢驗

  1.各使用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檢查,并做好檢修臺帳記錄。

  2.特種場內機動車輛須經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所合格后方可行駛作業(yè),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須予以復檢。

  3.從事廠內特種設備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駕駛作業(yè)。

  (五)罰則

  對違反本制度的員工,生產技術處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行政人事處處。

  2.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執(zhí)行。

廠內管理制度9

  1、電廠廠區(qū)范圍內行駛、作業(yè)的機動車輛,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近應齊全有效,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2、電廠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3、廠內機動車輛應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并進行年度檢驗。

  4、車輛駕駛人員需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考核,取得《廠礦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5、電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應符合原勞動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車輛應符合其‘‘安全技術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應符合《廠礦企業(yè)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的規(guī)定。

廠內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廠內管理制度11

  1、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單位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工的各自職責。

  2、出車工作制度。明確出車工作時間,出車工作內容,出車工作人員。

  3、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4、安全操作規(guī)程。

  5、維護保養(yǎng)制度。

  6、制定廠內車輛事故應急預案。并能有效運轉。

  7、事故報告制度。

  8、廠內車輛安全工作記錄。每個工作日結束由專職管理人員檢查后簽字。

  9、檢查記錄。保證記錄完善。包括:定期檢驗、定期自行檢驗、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yǎng)、運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

  2廠內車輛的使用與管理

  1、廠內車輛使用單位的技術員必須對廠內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廠內車輛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廠內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儇瀼貓(zhí)行廠內車輛安全使用技術規(guī)程。

  ②編制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蹍⒓訌S內車輛的交車驗收。

 、軝z查廠內車輛的使用、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輳S內車輛的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蘧幹茝S內車輛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⑦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廠內車輛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廠內車輛定期檢驗實施情況,存在問題。

 、鄰S內車輛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釓S內車輛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鈴S(場)內車輛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3廠內車輛的.技術檔案。

  ①廠內車輛使用登記證。

 、趶S內車輛檢驗合格報告。

 、蹚S內車輛設計技術文件、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文件、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使用操作說明。

 、軓S內車輛制造、使用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

 、輽z查、檢驗記錄、以及有關驗收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迯S內車輛維修。廠內車輛的維修方案,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實際維修情況記錄,負責維修單位資質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哂嘘P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4廠內車輛的檢驗。

 、偃粘z查:安全監(jiān)察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不少四次。

 、诙ㄆ跈z驗:專業(yè)檢驗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檢驗。每年不少一次。

  5廠(內車輛事故處理的要求

  1、發(fā)生廠內車輛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要驚慌失措。判斷事故原因和處理事故時要“穩(wěn)、準、快”。出現事故要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2、查找事故原因時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部門,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妥善處理之前,安全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3、調查結束后,應對發(fā)生事故的前后時間、部位經過和處理方法等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從中吸取教訓,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廠內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了防止公司內部因行駛車輛發(fā)生交通災害,同時確保相關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裝卸原輔材料、產品的車輛;

  2、進行施工作業(yè)各種車輛;

  3、用于生產的叉車;

  4、日常為工作、業(yè)務聯絡而進入廠內的一般車輛;

  5、員工上下班需要而進入廠內的非機動車輛。

  三、工廠內各種車輛速度限制

  1、廠區(qū)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行駛最高車速不得高于10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倉庫、車間大門、停車場地、地磅、危險地段、倒車或拖帶掛車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2、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下或能見度在10米以內應停止行駛。

  四、通行禁止場所

  1、除了用于生產的叉車以外,所有進入廠區(qū)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B、C、D車間,D罐區(qū)、E罐區(qū)等生產危險場所內;

  2、根據道路標識,有“車輛禁止通行”標識的'區(qū)域,禁止車輛駛入;

  3、確實因特殊需要而駛入時,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許可,并在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駛入。

  五、車輛停放要求

  1、除因裝卸原輔材料、產品需要,并得到了相關部門指定停放許可的車輛外,其余車輛不得在廠內隨意停車;

  2、日常因工作、業(yè)務聯絡需要進入公司的車輛應停靠在辦公樓廣場前;

  3、員工上下班使用交通工具(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等)應停放在公司專用停車棚內。

  六、車輛駕駛人員的要求

  進入廠區(qū)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進入廠區(qū)內的車輛必須由駕駛員向警衛(wèi)室辦理進出入登記手續(xù);

  2、在廠區(qū)危險區(qū)域必須關閉收音機、無線電設備;

  3、在進入規(guī)定危險區(qū)域的車輛必須在排氣口加設防止火星產生的排氣金屬網罩;

  4、不能在車輛內隨便抽煙;

  5、原則上在離開車輛時,關閉發(fā)動機,取出鑰匙,并帶上手剎車,確保車輛不出現突然起動的不安全情況;

  6、如槽罐車之類的車輛,在卸貨時要采取防止車輛移動的措施。

  七、叉車車輛使用上的要求事項

  1、基本事項

 。1)原則上必須持有政府勞動保護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駕駛證的人員才能駕駛;

  (2)對在廠內沒有經過一定培訓、沒有得到公司確認認可、沒有一點駕駛經驗的操作人員不能駕駛;

  (3)駕駛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事故、損壞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匯報,并按指示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4)使用中殘留在車上的臟物、異物由使用者清掃;

 。5)由主管部門經常做好車輛日常點檢、保險手續(xù)上的管理工作。

  2、使用上的注意事項

 。1)叉車運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

  ①確認周邊情況,留意非安全因素;

 、谛旭偹俣瓤刂圃10公里/小時;

 、坌旭倳r叉刺底部與地面保持在30CM左右;

 、鼙M可能把車輛停在指定場所,不停放在不安全、環(huán)境惡劣的場所;

 、荼苊饧彼傩旭、急速剎車和急速轉彎;

 、扪b載物重量不能超過叉車額定裝載重量,不能用于叉車本來使用目的以外的場合。

 。2)使用了爪子、夾具等搬運桶裝物品時,需確認工具銜接是否可靠,同時在道路上行駛時要用鏈子等采取防止脫落措施。

 。3)搬運大件物品向前行駛中,前方出現死角,行駛狀況不良時,應采取后退或叫其他人員給予向導協(xié)助。

  3、作業(yè)結束后的管理

  當天作業(yè)完成后,原則上把叉車停放在指定場所。

廠內管理制度13

  一、安全技術要求

  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車輛在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海參、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傳動軸方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二、安全管理

  1.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4.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三、安全技術檢驗

  1.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4.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5.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廠內管理制度14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guī)范企業(y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yè)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guī)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yè)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yè)交通安全工作的統(tǒng)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qū)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tǒng)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qū)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zhí)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jié)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qū)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具有本專業(yè)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yè)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qū)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guī)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qū)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qū)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guī)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yè)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qū)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qū)道路

  5.1廠區(qū)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qū)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qū)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qū)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qū)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qū)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qū)道路實施養(yǎng)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qū)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xù),且通知保衛(wèi)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wèi)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yè)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qū)域內發(fā)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fā)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tǒng)計上報。

  c.工廠區(qū)域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guī)程,違章作業(yè)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制度由企業(yè)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廠內管理制度15

  目的:

  為了工廠工作正常開展,部門績效的提升,逐步走向專業(yè)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本著運用人才和培養(yǎng)人才的原則,使特種作業(yè)人員全面持證上崗,特作如下管理規(guī)定:

  范圍:

  本廠內各種特種作業(yè)人員。

  內容:

  一、特種作業(yè)的種類:

  1.電工作業(yè)人員。

  2.電氣焊作業(yè)人員。

  3.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4.其它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作業(yè)人員.

  二﹑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由廠安監(jiān)辦統(tǒng)一安排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三﹑特殊作業(yè)人員培訓條件:

  1.凡年滿18歲,在本廠工作滿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有健康證,身高1.58米以上,雙目視力在1.0以上,無色盲,色弱。

  3.無不良僻好,無癲癇﹑精神病﹑突發(fā)性昏瘚、無高血壓﹑心臟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性格為靈活型和冷靜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遲鈍型人員受訓)。

  四﹑凡安排培訓人員,攜帶一寸彩照4張,龍崗中心醫(yī)院體檢表,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等,統(tǒng)一安排到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受訓。培訓費用由廠統(tǒng)一負責報銷。

  五﹑凡培訓人員必須端正學習態(tài)度,珍惜廠方提供的學習機會,考試合格方可;否則一切費用由受訓者自已負擔,從工資中扣除。

  六﹑培訓合格的專業(yè)人員,應充分發(fā)揮相關專業(yè)知識,將其運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違章操作,一經發(fā)現、從嚴處理。

  七﹑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廠工作三年內無責任事故,可根據工作表現量化考評,給予優(yōu)先評選優(yōu)秀生產標兵或安全先進生產個人,并同時給予一定獎勵。

  八﹑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出色人員,可根據考評給予優(yōu)先晉升﹑加薪的范疇。

  九﹑凡受訓人員中途因個人因素﹑辭工﹑自離﹑或違法被公安機關拘留﹑或因違反廠規(guī)開除者,均需自付該項受訓一切費用。

  十﹑受訓合格人員資格證由廠方統(tǒng)一保管,統(tǒng)一安排時間進行年審,并建檔備查。

  十一﹑相關表單:專業(yè)人員培訓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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