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申請書三篇
在現(xiàn)在社會,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確權申請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1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490713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550118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街鎮(zhèn)東一路2號。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700610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碼:44162419751129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財產(chǎn)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并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XX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于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于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恒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fā)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yè)。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jīng)營活動,雙方產(chǎn)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diào)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fā)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chǎn)現(xiàn)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chǎn)合法權益,盡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chǎn)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jù)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jù) 份。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2
申請人:趙天倫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zhèn)趙集行政村趙玉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zhèn)趙集行政村趙玉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于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xiàn)、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占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diào)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后)進行調(diào)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diào)換。這樣經(jīng)過四次調(diào)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diào)到了趙集寨后。XXXX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XXXX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后,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
申請人趙天倫并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于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xiàn)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協(xié)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說)和此地塊已經(jīng)曹美榮調(diào)到梁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jīng)村干部、鎮(zhèn)司法所多次調(diào)解無效。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申請王集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xiàn)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說XXXX年之前已調(diào)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漢族,住 xxx,xxx,xxx 村一組,務農(nóng),身份證: 申請人:xxx,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 xxx 之妻),務農(nóng)。 被申請人:xxx,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漢族,住 xxx,xxx,xxx 村一組,務農(nóng),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 xxx 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 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 xxx、xxx 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于 xxx 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fā)包方承包給 xxx、xxx 一家,對該土地的使 用權人為:xxx、xxx、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 年申請人之子 xxx 與被申請人 xxx 簽訂了“關于 xxx 與 xxx 兩家承包土地協(xié)議書合同書”,協(xié)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 進行轉(zhuǎn)包,xxx 收取了 xxx 給予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 仟元整),協(xié)議簽訂后 xxx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19)號, 并在轉(zhuǎn)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 申請人 xxx、xxx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xxx 和 xxx 告上 了法庭,xxx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xxx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 xxx 簽 訂的土地轉(zhuǎn)包協(xié)議合事后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 追認,屬于無效合同。 xxx 因?qū)Ψ煞ㄒ?guī)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chǎn),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 xxx, 情有可原?墒 xxx 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占 著別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 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 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持有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承包 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 xxx 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 xxx 村民委員 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jù)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權只屬于申請人。 現(xiàn)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 人依據(jù)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 xxx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 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xxx、xxx
20xx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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